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聲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聲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六三號A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一、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九五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二年,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前來,本院覆核無異,爰准其所請。
二、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陳清溪法官蘇重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