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簡字第829號
訴訟代理人 麥玉煒 律師
被告曲 德貞
訴訟代理人 劉展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係朋友關係,民國109年初原告加入多層次傳銷事業「康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園公司),成為經理層級之經銷商,為推廣直銷業務,於109年4月17日偕同訴外人 賴怡伶 及 朱玫茵 ,在路易莎咖啡高雄自由至聖門市向被告介紹康園公司直銷體系及獎金分潤制度,介紹完畢後,賴怡伶遂詢問被告是否願意購買價值達新臺幣(下同)35萬元之產品以晉升經理職位方式加入康園公司,被告經思考後應允,表示目前手頭沒有那麼多現金,也沒有信用卡可以支付,原告念及兩人故誼且為協助其創業,遂向被告表示「沒關係,我先借你」,原告為幫助被告之業績,並同意原告之母王 朱憙慧 加入康園公司當被告下線,被告同意後,原告遂借款350,000元予被告,用以支付被告加入康園公司之入會費1,000元、被告向康園購買產品之價金334,120元(合計335,120元,下稱系爭335,120元)及 王朱憙慧 加入康園公司之入會費1,000元及以王朱憙慧名義向康園購買產品(實係被告要購買)之價金14,400元(合計15,400元,下稱系爭15,400元),兩造遂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嗣原告於109年4月18日代被告將系爭335,120元及系爭15,400元(上開2筆款項共350,520元,但原告僅請求350,000元)交付予康園公司高雄營運處人員收受,並由朱玫茵代被告領取上開產品,同日下午原告及朱玫茵在路易莎咖啡臺南北安門市將上開產品交付被告。詎系爭款項借貸至今,被告迄未償還,原告已於110年1月20日以存證信函催告返還借款,依民法第478條後段及第480條規定,原告自得催告後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50,000元。倘鈞院對本件是否構成消費借貸關係仍有疑慮,惟被告受領系爭350,000元係無法律原因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有350,000元之損害,原告併主張基於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請求鈞院擇一有利而為判決。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因有婦科及皮膚健康問題,原告表示其在從事直銷賣保健食品,可藉由吃保健食品改善健康問題,並於109年4月17日安排與訴外人朱玫茵及賴怡伶見面,當時賴怡伶建議被告可以推廣該保健食品並賺獎金,被告即表示自己為德國人,被告之居留事由為應聘酷柏精釀啤酒有限公司(下稱酷柏公司),依法不能從事其他工作,否則會被驅逐出境,原告當場表示既然被告不做直銷,拜託被告當會員買保健食品自己吃,也可以幫忙原告賺到業績獎金,遂拿出一張表格要被告填基本資料,被告不疑有它就在該文件上填資本資料。原告於109年4月18日告知被告已成功加入會員,並請朱玫茵將康園公司經銷商資格申請契約書及數量不多的保健食品交給被告,稱是原告為了謝謝被告加入會員所以送被告。原告又於109年5月初告訴被告因為加入會員,康園公司會給一筆獎金,稱這是是公司制度,故康園公司於109年5月20日匯入75,932元至被告的帳戶,被告多次要將錢交給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留著,於康園公司有特賣時拿這些錢買產品比較划算,也可以幫助原告有業績,被告基於善意而答應。豈料,原告於109年12月突然向被告表示原告於被告加入會員時有花了一筆錢在康園公司,希望被告還錢,被告拒絕原告且自行前往康園公司想瞭解有無此事,經康園公司櫃檯人員協助查詢,告知於109年4月18日曾有人以被告之名義購買產品,金額為335,120元,被告告訴該櫃臺人員說自己沒有買,沒有拿過這些產品,連發票都沒有拿過,該櫃臺人員就開立發票並於其上記載補發交給被告。系爭335,120元產品非被告購買,被告也沒有拿過該筆產品。兩造亦未約定原告之母王朱憙慧加入康園公司之會員成為被告之下線,王朱憙慧之入會費1,000元及王朱憙慧於109年4月18日購買康園公司之產品貨款14,400元,總計15,400元由被告支付,並由被告向原告借款以支付系爭15,400元。兩造間並無借貸法律關係亦無不當得利關係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被告為德國國籍,在臺開設「酷柏德式廚房」餐廳,有中華民國居留證,其居留事由為應聘酷柏公司。
(二)被告於109年4月18日簽立康園公司經銷商資格申請契約書,康園公司於當日核准。
(三)康園公司於109年5月20日匯款75,932元至被告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四)原告於110年1月20日以台南新南郵局第18號存證信函予被告,催告被告於函到第31日,將350,000元之借款匯至原告帳戶。
(五)康園公司有關被告下單商品紀錄及金額如下表所示(被告否認其有下編號1之訂單):
編號
日期
金額
1
109年4月18日
335,120
2
109年5月7日
5,760
3
109年5月19日
256
4
109年6月8日
21,560
5
109年7月21日
6,120
6
109年8月13日
72,300
7
109年9月30日
5,860
8
109年10月21日
6,120
(六)編號1之款項(335,120元)係由原告刷信用卡支付。
(七)兩造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如下:
1.109年4月22日
被告:美女早安,今天上課就要麻煩妳,我這邊要開會。被告:想要提醒妳,FB上如果妳要PO關於康園先不要分享
我進去,會被DORIS看到喔,謝啦!像昨天跟妳說
的,等成功再跟我爸說。
原告:沒問題,我目前還是不會特地區標明康園,放心。
2.109年4月23日
原告:身體有沒有好一點
被告:有好一點,就是忙而已
原告:這樣比較放心了,我媽媽用兩天
被告:我今天早上,還沒改變很多,要加油
原告:茶有一天喝8包嗎?膠囊一天4次要吃喔,臉有比較
亮,而且精神比較好,要有耐心,再過幾天又不一樣喔。要加油,好好用產品,妳要有決心,我一定要成功,你想你的未來是什麼生活就去想清楚,妳就會成功,我們一起加油,我不會放棄你,你也要加油
被告:謝謝美女,我一定會加油!為了更好的未來。請妳
不要放棄我,最近事情特別多,如果都處理得好,以後一定會成功。所以我只能跟妳上課,最後這邊穩定,德國的市場我們一起來開發。
3.109年4月26日
原告:德貞,今天 彤彤 請我要你寫出ABC名單,A→很好的
朋友、B→一般朋友、C→有看過你但是不太熟的人,其實當你有在吃產品就可以一邊學習和分享,不要等到完全到你想像中的改變才開始分享,因為這樣子會沒有那麼大的能量去分享,我剛剛開始覺得慢慢來就好,可是這樣真的沒有辦法辦法去賺到錢,因為這好像你自己開一間公司,可是你要公司賺錢你一定要學習,不然就沒辦法前進,我希望你也可以賺到錢,那你之後有什麼想法就不用一定要看你爸爸的決定,我知道酒廠現階段很忙,但是真的要下定決心成功,你必須要一星期至少兩天晚上我們見面開會,我今天和我徒弟談完,他很想賺錢經營,所以他決定加入,買170,000,星期一下午16:00如果改成去永康哪裏的startbucks,妳這樣ok嗎?我們都30幾歲了,真的要下定決定改變,不然真的只能一直這樣下去,像我答應你的,我要讓你成功,可是今天如果只有我在push,這樣我會到最後覺得很累,你也會覺得我很煩,給你壓力,好好想一想妳未來想的要是什麼。
被告:我懂妳的意思,明天我們好好談。
4.109年5月3日
原告:五月我可以上課的日期如下:7、12、14、19、21
、23、28,5/15和5/20HP可參加,美女,你今天可以給我你可以的日期嗎?我要回報給彤彤還有 梅茵 。
被告:目前這個禮拜除了週四都約好了。下禮拜目前都
行,但是如果有重要酒廠的事,我還是要改,妳也了解。
原告:我懂你,那你目前可以的日期是哪幾天?如果臨時你有事可以提早講,這個都可以體諒,那你星期四(5/7)有空嗎?
被告:禮拜四確認哦。
5.109年5月4日
原告:那天下午是兩點開始。
被告:會一起從臺南出發吧。
6.109年5月24日
原告:我台積電做到7月,之後專職做康園。
被告:我會支持你,希望我德國那邊也能開始做。你今晚
要聯繫嗎?
原告:不是希望,你一定可以!我專職做就是要協助你還
有 欣怡 成功,我當初帶你們進來的時候就是要讓你們dreamcometrue,你想一想當初你的夢想是什麼。
7.109年6月16日
原告:星期三我們要去公司,是彤彤主講,我那天要上台分享,2點到4點。
被告:好的,我會安排時間。
原告:明天希望妳能抽空,不是因為彤彤或者我,而是讓
自己開始慢慢和團隊熟悉,像是認識朋友,這個原理就像是你在賣啤酒,你覺得自己去一家一家推廣還是在一個地方認識到各行各業的店長/老闆然後妳讓他們試喝之後下訂單,那一種方式你覺得你業績會大幅提升?
8.109年6月17日
被告:我真的很感謝妳介紹產品救我,而且這麼相信我的
能力,給我這個機會能保養身體健康還可以做自己的事業。
原告:你就是我妹妹,我女兒的乾媽,我先專職努力學習,之後我等你可以專職,一起大幹一場。
9.109年12月25日
原告:我們下星期一晚上碰面好嗎?有事情和你商量
被告:我禮拜一沒空,妳現在跟我講可以嗎
原告:就是我前幾天問你的事情,因為我這個月很緊,想
問你有沒有辦法先還我50,000,之後再分期還
兩造通話時間7分23秒
原告:在產品手冊裡面,或是在入會的黑色盒子裡。你有
沒有看看產品盒子裡面?我剛剛問Majourine
被告:手冊裡我都找過
原告:我剛剛問公司也有問她
被告:好
原告:剛剛我請 貞懿 幫我査,可以調明細(第一次訂購的
金額),但是要你本人親自去公司,台南分公司也
可以辦
兩造通話時間9分39秒
原告:Majourine那時候有把明細和收據給妳(放在產品
手冊裡面)再麻煩你找找看
被告:ok
原告:有找到嗎
被告:我不在家如果找到會馬上跟妳說
原告:好,再麻煩你找找
10.109年12月26日至12月27日
原告:你下星期那一天有空,我想和你討論關於要怎麼分期付款的事情,你在和我說那一天(以你的時間
為主)
被告:好的要約1月初,這幾天比較忙
原告:好,剛剛在忙Isabella沒有接到電話。等你一月初
看那一天你可以碰面談。就像你之前說過的,我們
之間錢的事情要清楚,我不希望因為錢的事造成任何啊
(八)訴外人朱玫茵於109年4月18日有交付保健食品(數量兩造有爭執)給被告。
(九)原告之母王朱憙慧加入康園公司成為會員之入會費1,000元及王朱憙慧於109年4月18日購買康園公司之產品貨款14,400元,總計15,400元係由原告刷信用卡支付。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350,000元用以支付被告及被告的下線即原告之母王朱憙慧加入康園公司之入會費及向康園購買產品之貨款,然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就該有利於己之事實自應舉證證明。經查,證人賴怡伶、朱玫茵於本院審理時均具結證稱:109年4月間(應係4月17日),兩造及二位證人在高雄自由路附近路易莎咖啡碰面,被告有說要加入康園公司成為會員,賴怡伶跟被告說要買350,000元的產品,可以領到比較多的獎金,被告同意,因為被告沒錢,原告就說要先借給被告,後來原告就先幫被告支付被告及王朱憙慧的入會費及購買產品的錢等語(110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證人賴怡伶、朱玫茵與原告只是康園公司上、下線關係,且原告已退出康園公司,2位證人衡情應無甘冒偽證罪責而偏袒原告為虛偽陳述之理,其2人上開證詞,應可採信。
(二)從上開兩造不爭執之事實(七)兩造於109年4月22日至同年6月17日之對話內容(109年4月22日,被告:...「等成功再跟我爸說」;109年4月23日,原告:...「好好用產品,妳要有決心,我一定要成功,你想你的未來是什麼生活就去想清楚,妳就會成功,我們一起加油,我不會放棄你,你也要加油」,被告:...「不要放棄我,最近事情特別多,如果都處理得好,以後一定會成功。所以我只能跟妳上課,最後這邊穩定,德國的市場我們一起來開發」;109年4月26日原告:...「我希望你也可以賺到錢,那你之後有什麼想法就不用一定要看你爸爸的決定」、「我今天和我徒弟談完,他很想賺錢經營,所以他決定加入,買170,000,星期一下午16:00如果改成去永康哪裏的startbucks,妳這樣ok嗎?」,「被告:我懂妳的意思,明天我們好好談」;109年5月24日,原告:「我台積電做到7月,之後專職做康園」,「被告:我會支持你,希望我德國那邊也能開始做。你今晚要聯繫嗎?」,原告:...「我專職做就是要協助你還有欣怡成功,我當初帶你們進來的時候就是要讓你們dreamcometrue」;109年6月16日,原告:...「那一種方式你覺得你業績會大幅提升?」;109年6月17日,被告:「我真的很感謝妳介紹產品救我,而且這麼相信我的能力,給我這個機會能保養身體健康還可以做自己的事業」,原告:「你就是我妹妹,我女兒的乾媽,我先專職努力學習,之後我等你可以專職,一起大幹一場」)可知,原告介紹被告加入銷售康園公司之產品,被告並把銷售康園公司之產品當做她的事業,而且還要開發德國市場,被告辯稱:伊不做直銷,購買康園公司之產品是自己要吃云云,不足採信。再者,康園公司於109年5月20日匯款75,932元至被告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為被告所不爭執,若被告購買康園公司之產品是自己要吃,為何康園會匯上開款項給被告?益證被告上開辯解並不可採。
(三)從上開兩造不爭執之事實(七)兩造於109年12月25日至同年27日之對話內容(109年12月25日,原告:「就是我前幾天問你的事情,因為我這個月很緊,想問你有沒有辦法先還我50,000,之後再分期還」,兩造通話時間7分23秒原告:「在產品手冊裡面,或是在入會的黑色盒子裡。你有沒有看看產品盒子裡面?我剛剛問Majourine」,被告:「手冊裡我都找過」,原告:「我剛剛問公司也有問她」,被告:「好」,原告:「剛剛我請貞懿幫我査,可以調明細(第一次訂購的金額),但是要你本人親自去公司,台南分公司也可以辦」,兩造通話時間9分39秒原告:「Majourine那時候有把明細和收據給妳(放在產品手冊裡面)再麻煩你找找看」,被告:「ok」,原告:「有找到嗎」,被告:「我不在家如果找到會馬上跟妳說」;109年12月26日至12月27日,原告:「你下星期那一天有空,我想和你討論關於要怎麼分期付款的事情,你在和我說那一天(以你的時間為主)」,被告:「好的要約1月初,這幾天比較忙」)可知,原告有請求被告返還被告向康園公司購買產品之款項,被告為確定數額,要看明細及收據,原告表示已給被告,倘如被告所言,被告未向原告借款用以支付被告及被告之下線王朱憙慧加入康園公司之入會費及向康園購買產品之貨款,為何於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項款及約被告討論如何分期付款時,不否認其有向原告借款及積欠原告任何款項,反而要看其向康園公司購買產品之明細及收據,且要約在110年1月初討論分期付款之事宜?被告辯稱:其未向原告借款云云,不足採信,應以原告主張被告有向原告借款較可採信。
(四)綜上,被告確有向原告借款用以支付被告及被告的下線王朱憙慧加入康園公司之入會費及向康園購買產品之貨款;被告加入康園公司之入會費及向康園購買產品之貨款共335,120元、被告的下線王朱憙慧加入康園公司之入會費及向康園購買產品之貨款共15,400元,均為原告刷信用卡支付;上開產品全部由朱玫茵交給被告,則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350,000元,自可採信。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0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訴訟費用3,750元(第1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所為之請求既獲全部勝訴判決,其本於不當得利法律關所為之請求,自無庸再予審酌,併予敘明。
六、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被告 陳明 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合於法律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