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60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
被   告  黃種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種德間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18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