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145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145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蘇芷萱
被   告  卓顯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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