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訴字第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屏訴字第3號
原   告  凱基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訴訟代理人  劉育誌
被   告  楊連榮
被   告  楊耀宗
被   告  楊鎮豪楊竣傑
被   告  楊聰豪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對訴外人 楊雅 琄取得本院100年度司執正字
第122434號債權憑證而尚未受償。又被繼承人 楊和成 於民國
104年1月30日死亡, 楊雅琄 與被告楊連榮、楊耀宗、楊鎮
豪即楊竣傑、楊聰豪均為法定繼承人,並共同繼承如附表一
所示遺產而為公同共有,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原告為實現
對被告楊雅琄之債權,欲聲請執行系爭遺產,惟楊雅琄怠於
行使其遺產分割請求權,亦未與被告等人達成分割協議,致
系爭遺產仍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致原告無法聲請拍賣,
進而妨礙原告對楊雅琄財產之執行,為此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等語
二、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
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
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
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又
按分割共有物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對於共
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必全體共有人一同起訴或被訴
,當事人 適格 始無欠缺。經查:
㈠被繼承人楊和成於104年1月30日死亡,繼承人為被告楊連
榮、被告楊耀宗及 楊連華 、楊雅琄四人共同繼承如附表一所
示遺產而為公同共有,有卷存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遺產
稅課稅資料查詢清單可稽(見本院卷第81-90頁),而其中
繼承人楊連華又於107年1月21日死亡,繼承人為配偶陳美
雲及兒子楊鎮豪即楊竣傑、楊聰豪三人,因 陳美雲 、楊鎮豪
即楊竣傑、楊聰豪三人就楊連華繼承如附表所示編號1-5之
財產,協議分割由楊鎮豪即楊竣傑、楊聰豪二人繼承,亦有
卷存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戶籍謄本可證(見本院
卷第94-97頁)。
㈡又如附表示編號6、7之財產,並無證據證明楊和成之繼承
人即楊連榮、楊耀宗、楊連華、楊雅琄四人有另為遺產分割
協議,而楊連華死亡後,亦無證據證明陳美雲、楊鎮豪即楊
竣傑、楊聰豪三人就楊連華繼承如附表所示編號6、7之財
產有另為遺產分協議,故有關楊連華繼承如附表所示編號6
、7之財產,其繼承人為陳美雲、楊鎮豪即楊竣傑、楊聰豪
,而非僅有楊鎮豪即楊竣傑、楊聰豪二人,經本院於110年
3月23日以110年度屏簡字第47號民事裁定闡明原告「有未
將繼承人列為被告」之情形,乃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七日內
,補正正確訴之聲明(整體遺產為分割標的)、記載完全原
因事實及被告當事人適格之起訴狀,經原告於110年3月24
日收受該裁定,並於當日由訴訟代理人前來閱卷,此有卷存
民事裁定、送達證明書、閱卷聲請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31
、132、137頁),雖原告於110年3月29日具狀陳報(見
本院卷第138、139頁),但原告迄未將「陳美雲」追加為
被告,則原告就附表編號6、7之財產所請求共有物分割部
分,即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應予駁回;而附表編號6、
7所示之共有財產分割部分既經駁回,則剩餘附表編號1-5
部分,則有未以整體遺產為分割之情形,亦應一併駁回之。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民事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潘豐益
附表一:被繼承人楊和成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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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遺產類別│權利範圍或價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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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公同共有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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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屏東縣○○鄉○○○段○○○○號建物│公同共有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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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公同共有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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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公同共有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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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公同共有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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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臺灣土地銀行(活存)│1,938元│
├──┼─────────────────┼────────────┤
│7│現金│2,520,000元│
└──┴─────────────────┴────────────┘
附表二:被繼承人楊和成之繼承人應繼分
┌──┬─────────┬─────┐
│編號│繼承人│應繼分│
├──┼─────────┼─────┤
│1│楊連榮│1/3│
├──┼─────────┼─────┤
│2│楊耀宗│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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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楊雅琄│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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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楊鎮豪即楊竣傑│1/6│
├──┼─────────┼─────┤
│5│楊聰豪│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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