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3136號
原告 張雅甯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博房網訂管理諮詢股份有限公司、NunoMiguelSoteroPintoGuerreiro、 吳致陞 、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應繳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總計新臺幣(下同)3440元,原告尚應補繳附表所示之裁判費合計17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陳怡安
附表:
聲明
請求金額即訴訟標的(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已經繳納
(新臺幣)
尚應補繳
(新臺幣)
第一項
被告台灣博房網訂管理諮詢股份有限公司、NunoMiguelSoteroPintoGuerreiro、吳致陞應連帶給付13萬4909元。
1440元
660元
780元
第二項
被告台灣博房網訂管理諮詢股份有限公司、NunoMiguelSoteroPintoGuerreiro應連帶給付2萬元。
1000元
500元
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