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3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3136號

原告 張雅甯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博房網訂管理諮詢股份有限公司、NunoMiguelSoteroPintoGuerreiro、 吳致陞 、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應繳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總計新臺幣(下同)3440元,原告尚應補繳附表所示之裁判費合計17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陳怡安

附表:

聲明

請求金額即訴訟標的(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已經繳納

(新臺幣)

尚應補繳

(新臺幣)

第一項

被告台灣博房網訂管理諮詢股份有限公司、NunoMiguelSoteroPintoGuerreiro、吳致陞應連帶給付13萬4909元。

1440元

660元

780元

第二項

被告台灣博房網訂管理諮詢股份有限公司、NunoMiguelSoteroPintoGuerreiro應連帶給付2萬元。

1000元

500元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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