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58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訴訟代理人 袁子謙
原告與被告 洪國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9,56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3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