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85號
原   告  葉信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佳靜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52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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