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64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樓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1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殘留海洛因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殘渣袋1只經送驗,呈第1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7月27日鑑定通知書(調科壹字第220020562號)附卷為憑(見94年度聲沒字第1672號卷第4、6頁),因該管制毒品海洛因及其包裝袋在物理上難以析離,是故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
40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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