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更(一)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更㈠字第129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徐南城 律師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
務中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 律師複代理人 賴瑩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柒拾陸萬肆仟貳佰貳拾元,及自89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記載更正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柒拾貳萬伍仟零伍拾貳元,及自89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昆煇
法官陳駿璧法官李錦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書記官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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