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交訴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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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交訴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一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FZ—八八五號營業大客車號牌貳面發還乙○○○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FZ—八八五號營業大客車係乙○○○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茲因該車之號牌二面並無留存之必要,自應由本院裁定發還該公司,以便向監理機關辦理繳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廖政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呂雅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