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投刑簡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投刑簡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四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丙○○被告丁○○被告戊○○被告己○○被告庚○○被告壬○○被告癸○○被告子○○被告丑○○被告寅○○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所為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四四六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內關於「 黃秀娟 」,均應更正為「丑○○」。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內關於「黃秀娟」有所誤寫,均應更正為「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