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周建羱被告侯仕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少連偵字第43號、104年度偵字第16762號),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建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侯仕勇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由具保人周建羱繳納現金(見本院
104年度聲羈字第236號卷第63頁至第64頁)。而被告侯仕勇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院接受訊問,此有送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7月4日 彰檢宏正 10
5助212字第28047號函暨拘提報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訴字卷卷一第134頁、卷二第87頁至第89頁、本院卷六第52頁正面、第64頁正面)。另本院亦通知具保人周建羱帶同被告侯仕勇遵期於105年5月23日至本院接受訊問,惟屆期具保人等仍未帶同被告侯仕勇到院接受訊問等情,亦有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可參(見本院卷訴字卷卷一第135頁、第166頁正面至第172頁背面、卷六第62頁正面、第63頁正面)。則被告侯仕勇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黃如慧法官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善應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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