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建民
劉德沛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補充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最末應補充本裁定附件之內容為附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最末漏未記載本裁定附件之內容為附件,惟此部分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爰裁定補充如本裁定附件之內容為附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黃如慧法官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善應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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