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4號原告 張裕銘
林淑莉 被告 張維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17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莊政達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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