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516號原告 蔡承勳 被告 顏亦亨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簡17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張郁昇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