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8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87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林禹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4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約定於民國98年4月1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4%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款至民國96年11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規定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