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74號原告祭祀公業 沈六順 法定代理人 沈勇誠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 律師被告 沈甲戍
沈凰基 沈明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秀欽 訴訟代理人 唐瑞挺
林子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沈甲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陳明其就下列事項之主張為何:
被告沈甲戍於民事言詞辯論意旨㈡狀所稱「被告沈甲戍亦得依上開規定使不當得利之債務應予抵銷」等語,如係欲為抵銷抗辯,應具體敘明係以何種債權主張抵銷,並敘明此等債權發生之法律依據暨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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