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10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易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 陳明 相對人姓名。
三、請陳明具體明確之請求原因事實(如借款日期、約定清償日期等)。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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