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15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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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15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三一號
上訴人即反訴人戊○○反訴被告丙○○
乙○○甲○○右上訴人因反訴被告等誣告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一二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反訴被告丙○○、乙○○無罪,及反訴被告甲○○部分反訴不受理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反訴人上訴意旨雖以其所指述之事實,句句實在,毫無虛假云云;然並未提出其他足證反訴被告丙○○、乙○○所自訴之事實,有何積極虛構情事,及反訴被告甲○○有何對其提起自訴之證據,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龔永昆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方茂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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