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毒抗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四六○號
抗告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抗告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裁定(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八○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以下簡稱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下午八時三十分許回溯前九十六小時之某時點,在不詳地點,以不明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次。嗣於同年月二日,在臺中市○○路○○○號十四樓之一,為警查獲,雖被告否認上揭犯行,然經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中市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被告尿液經送檢驗後,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中市衛生局出具之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附卷可稽,又目前地方衛生機關以「免疫分析法」併用「化學薄層分析法」檢驗煙毒尿液,尚不致產生甲基安非他命及嗎啡偽陽性之情事,業經行政院衛生署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衛署藥檢字第八六○七六八七七號函示在卷,被告所辯顯不足採,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事實甚明,原裁定顯有不當云云。
三、原裁定駁回聲請對被告送觀察勒戒,無非以檢驗機關所使用之「酵素免疫分析法」「化學薄層分析法」,係屬於篩檢之方法,在未送其他機關以他種鑑驗方法加以確認前,被告是否涉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行,容有懷疑,固非無見。惟查,原裁定雖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的精確度,較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化學薄層分析法」檢驗的精確度為高,但不足以推論利用「酵素免疫分析法」「化學薄層分析法」檢驗之結果為錯誤,且依行政院衛生署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衛署藥檢字第八六○七六八七七號函示意旨,地方衛生機關以「免疫分析法」併用「化學薄層分析法」檢驗煙毒尿液,不致呈甲基安非他命及嗎啡偽陽性反應。原審對此疏未審酌,又若認氣相層析質譜議分析法檢驗精確度為高,亦未送請以此方法檢驗,亦有疏漏,抗告人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併顧及被告之審級利益,發回原審另為適法之裁定。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廿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蕭錦鍾法官陳登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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