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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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97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全昌汽車材料行 魏美 │渣打商銀頭份分行│97年2月7日│46,199元│AA0000000││││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