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1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弄63號2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908號、97年度執字第13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97年度易字第186號、96年度訴字第4549號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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