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110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士簡字第1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3937號、94年度偵緝字第6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罰金壹仟
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貳、上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偵查中供承告訴人甲○○與其為
表兄弟,前曾住渠家,打渠又鬧事,渠未報案,告訴人告訴
渠恐嚇,如果 渠有 打電話去他家恐嚇,也是因為喝酒心情不
好,渠的確有打電話去親戚家,他們叫他媽來接電話,渠只
有叫他媽告訴張(指告訴人)不要再來鬧等云。二、告訴人
甲○○偵查中之指述,及證人即被告之前妻 林美齡 偵查中證
述,在電話中有聽到被告說他已經叫黑道下來,所以他媽媽
和哥哥很緊張等情,被告罪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5條、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
、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20 日
               書記官盧萬金
適用法條
刑法:
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
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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