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沙小字第468號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君玉
乙○○
被 告 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2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零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陸仟參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