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10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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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士簡字第10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
度偵字第43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避免臨時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
項、第47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
下有期徒刑: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2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