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26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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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小字第268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詹琍妍 原名 詹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市○○路○○巷○號,有原告提出戶
籍謄本1紙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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