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4年度新簡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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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新簡補字第3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肆拾陸萬壹仟捌佰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壹佰伍拾柒元。經查本件並無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