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113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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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簡字第1137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4年10月24日下午02時31分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月雯
  書記官 李玉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參仟肆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清償在六個
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放款多階段
計息登錄查詢畫面及歷次新竹商銀定儲利率指數各1份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李玉華
法官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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