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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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四一號
聲請人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蘇吉雄 律師
陳雅娟 律師相對人鼎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炎烈 當事人間請求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公司之住址及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設高雄市○○區○○○路○○○號九樓」及「李炎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