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一七號
原告乙○○原告甲○○原告丙○○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蒼澤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含追加被告及訴訟標的)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肆萬貳仟伍佰元,折合銀元肆佰零肆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萬肆仟伍佰貳拾貳元,折合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伍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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