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35號原告 楊巾節 被告 李建君 上列被告李建君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692號),經原告楊巾節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李郁屏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