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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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81號原告 蔡啟新 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訴訟代理人 宋重 和律師
廖國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惟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3,000元;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5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0
6年8月25日具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核原告因財產權而起訴部分,其擴張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00,000元,該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另非因財產權而起訴部分,依上規定,仍徵收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計5,100元,扣除已繳納之4,0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葉乙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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