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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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19號原告鴻聖清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蕙嫻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欣開發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零陸萬捌仟伍佰伍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玖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零陸佰玖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