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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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10號原告 吳鴻文 訴訟代理人黃 昱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依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4,64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惟其中原告請求給付薪資之差額部分為700,000元,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577元(計算式:11,395-700,000/1,044,648×11,395×1/2=7,577,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