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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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25號原告 曾佩琪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 律師
王仲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德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