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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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22號原告利興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秋菊 被告雄茂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享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8,8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