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76號
原 告 歐陽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昱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