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56號
原 告 郭德興
郭雨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支付命令
所載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97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