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簡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687號
原   告  吳泳萬
被   告  李博喜
被   告 錠煜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曼瑜
被   告 繫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繫情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曼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張曼瑜為被告繫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繫情生命
禮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
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
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繫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
:繫情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 張和復 ,其
後變更為張曼瑜,有被告繫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
記表1份附卷可稽,爰依職權裁定命張曼瑜為被告法定代理
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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