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碧霞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字第158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碧霞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SAMSUNG廠牌平板手機壹支(手機序號:0000
00000000000/○,含粉紅色保護套,門號:000
0000000)、六合彩簽注水單貳佰陸拾壹張及六合彩每日
賭注輸贏清單柒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林碧霞為牟小利,而提供場所攬人聚賭,敗壞社
會善良風俗,容有不是,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併考量其生
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SAMS
UNG廠牌平板手機1支(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0,
含粉紅色保護套、門號:0000000000)、六合彩簽注水單
261張及六合彩每日賭注輸贏清單7張,均為被告所有且為
供犯罪所用之物,乃依刑法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
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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