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王桂生
兼代理 人  王志恆
相 對 人  樓盛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樓盛業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105年度北
簡字第2679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交付本院105年度北簡字第2679號修復
漏水等事件全部之法庭錄音光碟,依其聲請狀之內容,僅記
載:「聲請人向鈞院聲請複製全部開庭光碟各乙份,聲請人
依法向鈞院聲請複製該光碟」等情,而未具體敘明理由,其
聲請與前開規定之要件即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法規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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