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452號聲請人季子崵上列當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經審理後略以:聲請人原從父姓「鄭」,惟前因父母屢次爭吵不斷,近幾年父母分居未離婚,由聲請人照顧母親及聾啞之胞弟生活。因聲請人母親患有憂鬱症,加上對家庭生活不滿及失去依靠的身心傷害使病情更加嚴重,母親為此希望聲請人改從母姓,以求依靠和心靈上的支持與安慰,聲請人身為子女不忍看母親如此痛苦,即使不願,為緩和母親病情,遂於成年後之民國102年5月17日變更姓氏從母姓「季」。然憂鬱症患者在發病及服藥前後常會出現意識混淆不清甚至遺忘,因此母親在病況穩定後也感到自責。聲請人父母分居後幾無聯絡,直到聲請人將結婚時才與父親有了聯絡,聲請人父親得知聲請人改姓後,對聲請人非常不諒解,雖經聲請人解釋,然父親仍希望聲請人將姓氏改回父姓,父親表示其依然對聲請人抱持極大期望,家業本是同姓子女繼承,惟因聲請人輕率改姓,使家業繼承遭到反對,且家中長輩的輿論亦使聲請人及父母親備受壓力,也因此無法為父親延續其一輩子打拼的事業,得以承擔照顧重度失聰之胞弟及患有憂鬱症的母親,讓聲請人深感懊悔,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請求將聲請人之姓氏變更為父姓「鄭」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原從父姓「鄭」,於其成年後之102年
5月17日變更姓氏從母姓「季」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憑,堪信為真實。又據聲請人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的父母沒有離婚,在我還在唸書約國中時因我父親經商的關係,長期住大陸,偶爾會回臺灣住幾天,印象中一季會回來一次,那時候都會給家用,在我成年之前父親沒有遺棄我,也沒有不盡父親的責任,有盡到扶養我的義務,我的父母目前都還生存。父母分居已經好幾年,父母分居時我已經滿20歲,所以未與兩人任一方同住,後來我也成家,本件並無符合民法第1059條第5項變更姓氏之各款事由等語,核與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記載相符。準此,聲請人雖以其父之期待及同姓始能繼承家業,希望變更從父姓云云,然本件並不符合父母離婚、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情事之要件,是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劉育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