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國字第5號原告安揚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曼莉 原告 陳一騏 被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吳景源 被告 廖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7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
102年6月3日分別送達原告,有外交部囑託駐溫哥華辦事處送達函1紙及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又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但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救字第2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同年7月27日確定(加拿大位於北美洲,在途期間為44日),此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而原告逾期至今並未補繳,業經本院依職權查證明確,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則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