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板調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蔡政諺
代 理 人 蕭琪男 律師
代 理 人 嚴嘉豪 律師
代 理 人 朱政勳 律師
相 對 人 陳婉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財產分配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查
本件聲請並未陳報兩造於離婚時財產明細及聲請人訴之聲明,經
本院於104年10月26日函請聲請人補正,聲請人於104年10月28日
收受後至今尚未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玉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