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三三號
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仕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四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肆拾伍萬叁仟零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萬壹仟伍佰壹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伍佰叁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肆佰捌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肆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肆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