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救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救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蘇瑩珊
代 理 人  曾彥錚 律師
相 對 人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
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
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中分會審查表、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
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以為釋明,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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