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743號
原 告 陳名宏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29,891元,應徵第1審裁
判費新台幣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原告應於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