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補字第2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葉 、 陳信宏 、 陳佳儀 、 陳智慇 間請求給付租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55,56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