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739號
原   告  黎志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4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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